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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 第86條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86條
減壓艙應設下列供氣系統: 一、主供氣系統:足夠供減壓艙加壓至五十公尺深度兩次,並安全上升至水面全程供氣之氣量。 二、副供氣系統:足夠供減壓艙加壓至五十公尺深度一次及安全上升之一小時供氣之氣量。 三、減壓艙內之供氣及排氣管應為專用,排氣口應確保開放。 四、呼吸用之專用空氣壓縮機及空氣過濾器。 五、呼吸用之純氧供氣瓶組及其專用調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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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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