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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90條

減壓艙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減壓艙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直接附置於減壓艙頂上。 二、應具可耐減壓艙之最高使用壓力。 三、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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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