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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當舖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核機制,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檢查結果並應向負責人提出報告,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當舖業依前項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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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