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當舖業法 › 第17條

當舖業法 第17條

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當舖業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