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當舖業管理規則 › 第19條

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質物在一個月內取贖者,概以一個月計算利息,逾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 ,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但不得預扣利 息。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當舖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