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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當舖業收當物品中如確依本規則之規定收當,經有關機關查明係屬贓物時 ,其物主得以質當原本取贖。其有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所收當之物品,經 查係贓物並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應由當舖業無償發還原物主,如在判 決確定前物主已先以原本取贖者,應將原本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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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