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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為調節平民經濟需要,應設立公營當舖,如有必 要得設立分舖,並於牌號上標明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公立字樣。 前項公營當舖,應將章程及業務計畫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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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