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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5條

病媒防治業應為所僱用之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於聘僱後三週內為健康檢查;其後每年檢查一次。 前項健康檢查應包括血中膽鹼酯酶,並作成健康檢查紀錄;其紀錄應保存十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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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