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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7條

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應具備下列施藥器材及安全防護設備: 一、機械及稀釋器具(包括稀釋桶、量筒、攪拌器等)。 二、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防護設備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稀釋或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執行病媒防治作業時,其現場人員及施藥人員應穿著安全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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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