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 第17條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修正前已核發之高山嚮導員證,得繼續使用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依其原核發之任務意旨執行嚮導工作,屆期該證失其效力。 持有前項高山嚮導員證者,於前項所定有效期間內,可逕行申請各級登山 嚮導員之檢定,不受
第四條
規定資格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