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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內政部立案,且以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體育團體。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登山團體,指前項體育團體,以推廣登山活動為宗旨者 。 本辦法所稱登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於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並以推展登 山活動為宗旨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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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