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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第6條

符合第四條所定應檢資格且無第五條所定情形,經依附表二所列檢定科目 檢定及格者,始得發給各該級登山嚮導員證。 前項檢定科目,以筆試測驗方式為之者,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 格;是非題部分採答錯者倒扣該題配分方式計分。以實作方式為之者,由 三位檢定人員,依應檢者所完成該科目之操作速度及操作方法之正確度, 以合議方式予以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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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