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 第2條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應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並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前項登錄之審查,包含對其特定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安全及規格符合性所為之型態安全審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