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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執行輔導大眾運輸系統間之票證、轉運、行旅資訊及相關運輸服務之整合,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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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