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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前條行為,應依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依本標準之規定裁罰。第4條二個以上違反本條例及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行為,應依本標準之規定分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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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