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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署;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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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