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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 第4條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第4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下列程序申請建立指紋資料: 一、申請者得逕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課(鑑識中心)、分局偵查隊辦理指紋捺印。 二、申請者應繳驗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由受理人員核對其資料無誤後,協助建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資料,移送刑事局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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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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