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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1條

為辦理本辦法評選有關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組成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以下簡稱評選審議會)。 評選審議會置評選委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主任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 評選審議會得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 評選作業及有關事項,由評選審議會決議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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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