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第17條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7條

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我國取得專利權後之四年內,參加著名國際發明展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獎之獎項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該參展品之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之補助。 前項經費補助如下: 一、亞洲地區: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美洲地區: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歐洲地區: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同一人同時以二以上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參加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者,其補助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該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曾獲專利專責機關補助,不得再於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申請補助。當年度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之申請補助項目曾獲其他單位補助者,僅能就實際支出金額超出該補助金額部分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補助。 第一項之著名國際發明展,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 符合申請第一項之補助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應於參展當年度提出申請補助。申請補助款注意事項、申請表格式、應附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1條看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