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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4條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職掌如左: 一、發泡塑膠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基金運用之監督。 二、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之監督。 三、對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計畫之建議。 四、對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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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