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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發泡塑膠容器,指以聚苯乙烯 (Polystyrene) 塑膠粒發泡製 成塑膠平板 (Expandable Polystyrene Sheet ) 以成型方式製成之飲食 品容器,其種類如左: 一、生鮮食品容器及托盤。 二、速食用食品容器。 三、免洗餐具。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發泡塑膠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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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