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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24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4條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一、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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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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