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24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4條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並應於發生終止事由之日起二日內辦理公告: 一、有前條第三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而廢止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前項規定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