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37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7條

發行轉換公司債時之轉換價格,發行人應於該轉換公司債銷售前公告之。 前項所稱轉換價格,係指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每股股票所需轉換公司債之票面金額。
AI 白話解釋
← 第36條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