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40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40條

發行以外幣計價之附認股權公司債,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櫃檯買賣。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