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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44條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時之認股價格,發行人應於該附認股權公司債銷售前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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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