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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13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3條
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不受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條
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應依
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合理性提股東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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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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