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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9條

發行人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海外股票,或以已發行股份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者,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發行海外股票申報書(附表十二至附表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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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