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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4條

發行人經申報生效發行海外股票,應依規定期限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下列事項: 一、屬募集資金案件,應於發行訂價日起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 (一)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發行總金額及預定發行日期。 (二)發行及交易地點。 (三)發行方式若有約定部分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之股數、總金額及特定人與發行人之關係。 (四)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海外股票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二、未募集資金案件,應於掛牌日起二日內,公告下列事項: (一)掛牌股數、每股掛牌價格及掛牌總金額。 (二)掛牌交易地點。 (三)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如發行海外股票所負擔之費用、對股權結構產生之影響等)。 前項第一款應公告事項,於公告後如有變更,應於募集完成日起二日內,補正公告變更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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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