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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第5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 一、違反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或有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海外公司債。但符合本法
第二十八條之四
規定者,不受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規定之限制。 二、違反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或有公司法
第二百五十條
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海外公司債。但符合本法
第二十八條之四
規定者,不受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規定之限制。 三、有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
或
第二百七十條
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增資發行新股以供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增資發行海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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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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