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 第17條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17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