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 第2條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2條

認購(售)權證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本準則所稱認購(售)權證,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