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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 第6條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6條
發行人自申請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之日起,遇有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其對財務報告影響之意見後,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並應加具處理意見函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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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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