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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8條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票或其組合、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指數。 三、經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並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外國證券或指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連結標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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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