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業務,或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