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 第5條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5條

發電業依第三條規定所提撥數額,應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其運用情形及餘額。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