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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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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9條
供給發電機激磁之勵磁機設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具備自動電壓調整功能,於發電機併網前,能調節發電機輸出之端電壓,於併網後,能調節發電機承擔之無效功率。 二、維持同步發電機併聯運轉之穩定。 發電機應設置隔離激磁之磁場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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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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