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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1條

風力發電機組之支撐結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承受風力發電機組本身重量、風壓、地震及其他振動或撞擊。 二、防範非操作人員輕易攀爬之裝置或措施。 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風力發電機組,應設置雷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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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