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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條

汽輪機、氣渦輪機及內燃機於下列情形之一,應具備結構上之機械強度: 一、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時之最大轉速範圍內。 二、軸承或軸上可能發生之最大振動範圍內。 前項設備之軸承應能穩定支撐運轉中之負載,且不得發生異常磨損、變形及過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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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