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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2條

監務委員會會議時,以典獄長為主席,典獄長有事故時,設有副典獄長之 監獄,由副典獄長為主席。典獄長、副典獄長俱有事故時,由典獄長指定 秘書,資深之監長、科長或主管人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應出席人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事前須得典獄長許可,並應由職務代理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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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