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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人員選聘規則 第6條

主辦試務機關應於舉行考試前,指派高級職員五人至九人組織審查小組, 審查監場人員資格及有關監場紀錄,擬具名單,報請主辦試務機關之首長 核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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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