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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規則 第11條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各試場監場人員認為適當者,應即由專人陪同,並通報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陪同人員應監督暫時離場應考人遵守試場規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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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