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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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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規則 第6條
考試時,監場人員應依試場規則之規定,查核應考人之身分與應備證件。 應考人應試時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已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者,監場人員得准其先行入場應試,並予以記錄。但應考人未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驗明身分者,監場人員應記明於違規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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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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