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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10條

各委員會依據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查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一切設施時,得邀請行政院及其各部會首長或有關主管人員到院說明並接受詢問。 各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得邀請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主管人員到院說明糾正案改善辦理情形,並接受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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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