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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12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洽商聯繫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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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