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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14條

下列事項,得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判行: 一、經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經召集人決定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四、純事務性文件。 五、經辦核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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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