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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2條

各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如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人應即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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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