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 第4條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4條

各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