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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第7條

各委員會會議之會次按順序排列,不以年度更始,另排會次。 前項會議之議事日程,除機密議案或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三個工作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增列議事日程於開會前二個工作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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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