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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第5條

人民陳訴案件,如曾提起行政救濟或民、刑訴訟有案者,應詳述經過,並檢附有關書狀及訴訟文書之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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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