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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第3條

本院應予發布之新聞如左: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院長之重要講詞。 三、院長交下發布之文件。 四、經決定公布之糾彈及調查案件。 五、本院各委員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六、其他經院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八、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九、本院其他重要活動或消息。 前項新聞以記者會、新聞稿或上網之方式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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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